一、提取条件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和配偶及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材料
1.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中心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的还款有效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2.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按本操作规范第十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及配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其他提取方式
(一)公积金冲还贷
1.定义:冲还贷业务是指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偿还的贷款是指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申请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办理范围: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的缴存职工包括借款人以及其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里登记的参贷人员。
3.办理条件
(1)缴存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本业务不得在所申请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日办理。
(4)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转账日不得办理。
4.所需材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的《住房延安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5.办理时间及金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次日起可每月办理冲还贷业务,最低还款额度不得低于上次还款日至本次业务办理日贷款余额产生的利息。冲还贷金额不计入缴存职工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及通过委托提取业务的还款额度。
6.其他约定:缴存职工办理完毕冲还贷业务后,已结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贷款尚未结清的,需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计划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公积金中心本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所有委托提取人必须是在公积金贷款系统中登记的参贷人员)。
3.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住房公积金贷款状态为正常,没有逾期尚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
(3)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有委托关系的银行的结算账户。
4.所需材料: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和配偶的,需提供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委托提取人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5.转账时间: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5至17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顺序: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
7.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
8.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的,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自行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渠道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5)实施按月委托提取期间,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逾期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自动中止转账,贷款状态或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9.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
(2)借款人及配偶不办理该业务,但共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和配偶办理该业务的,需借款人及配偶知晓,因借款人及配偶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3)符合条件的委托提取人中有一人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该笔贷款原已签订的全部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自动终止,委托提取人应保证该笔贷款所有已签订按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提取人知晓,如因不知晓该情况造成纠纷的,由委托提取人承担。
(4)因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三) 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1.定义: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是指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按约定的额度逐月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个人结算账户。
2.办理范围:可办理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以下称委托提取人)包括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办理了住房贷款且在公积金中心本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配偶。
3.办理条件
(1)委托提取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非冻结状态,有多个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须先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2)委托提取人提供的转账账户必须是本人名下的与公积金中心有委托关系的银行的结算账户。
(3)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应的组合贷款商贷部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且公积金贷款状态需为正常。
(4)委托提取人名下有多笔商贷的,只能办理一笔商贷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4.所需材料: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账号;委托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还须需提供结婚证。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
5.转账时间:商贷按月委托提取业务于受理后次月起每月10至12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
6.转账顺序:同一笔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的转账顺序依次为:借款人、借款人配偶。
7.转账金额:每月累计转账总额度不超过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起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以贷款银行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数据为准,且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金额)。
8.变更与终止
(1)委托提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由于委托提取人未及时变更,造成划款失败等责任由委托提取人本人承担。
(2)委托提取人需提前终止本业务的,应及时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3)委托提取人可持本人身份证至住房公积金线下服务窗口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线上办理渠道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4)商贷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5)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本业务自动中止,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恢复正常后,本业务继续办理。
(6)实施商贷按月委托提取期间,委托提取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业务自动终止。
9.其他约定
(1)委托提取人办理本业务后不得再到公积金中心提取服务网点现场办理该笔商贷还贷提取业务。
(2)因系统停机、维护、升级或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无法按时转账的,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公积金中心将及时为委托提取人办理转账。
(3)职工办理本业务的,视为同意贷款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该笔贷款的相关信息。
(4)公积金中心无法取得贷款数据的,该笔按月委托提取业务转账中止,待重新取得数据后恢复转账。